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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烟台大学八角湾校区基础设施修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6-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烟台大学八角湾校区(以下简称校区)基础设施修缮管理,提高维修效率与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学习生活正常秩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学校现行规定,并参照《烟台大学开发区科教园区一期PPP项目三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协议》),结合校区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晰、高效协同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烟台大学八角湾校区,并由学校使用管理的房屋及设施(不含B4商业、B3国际交流中心、B1科创中心商业及8-15楼、C8食堂)。学校自行建设或改造的教学科研设施,其修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第5.2条约定: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三方(政府方、使用方、运营方)每5年共同组织进行一次大、中修排查,过程中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共同进行大、中修事项的确认,如需委托运营方进行大、中修的具体实施,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据实支付维修费用给实施方。

第四条 科教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涉及政府方、使用方、运营方三方对接事务的综合协调与服务保障,并承担维护维修经费账户的设立与监管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基础设施修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依据修缮项目的专业特性,分工负责年度预算申报、维修申请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决算支付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提报管辖范围内房屋及设施的维修申请,参与维修过程监督与验收。相关修缮费用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单独列支,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烟台中达信宏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受政府方(烟台黄渤海新区科教创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为《物业服务协议》实施主体,负责校区日常维护维修,作为全校维修申报的第一受理单位及施工现场跟踪管理主体,参与维修项目的现场勘察、立项论证、施工安排、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所有修缮工程,不允许拆改房屋原有的承重结构、功能布局,不允许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风貌,因使用需要必须改动的,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经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方可申报立项。无论是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还是其他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分类

第八条 根据影响程度与维修时效性,校区房屋及基础配套设施维修分为紧急性抢修和计划性修缮两类。

第九条 紧急性抢修是指保障性基础设施和设备损坏或突发故障,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涉及房屋和师生安全,必须立即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紧急性抢修按一事一议原则,通过招标采购绿色通道快速组织实施与结算。

第十条 计划性修缮是指对已竣工交付并超出质量保修期的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根据学校预算和使用需求,有计划性的进行立项、实施修缮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性修缮按单项费用额度分为以下五类:

1.日常养护:单件单项费用在1000元(人民币,下同)以内的小额养护作业。

2.日常维护:单件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至5000元以下的维护作业。

3.零星维修:单件单项费用在5000元(含)至2万元以下的维修作业。

4.小型修缮:单件单项费用在2万元(含)至5万元以下的修缮与改造。

5.专项修缮改造:单项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与修缮改造。

第十二条 日常养护由运营方第一时间实施,事后按《物业服务协议》划分责权,由运营方或相应责任方承担费用;如运营方不能在第一时间有效实施日常养护作业,事后按《物业服务协议》及物业服务考核评价体系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日常维护由运营方向后勤管理处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察批复后由运营方实施。后勤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工程量确认与竣工验收,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按每年招标确定的修缮服务单位计价规则审定造价。单项造价在1000元以下的按第十二条执行,单项造价在1000元以上的随物业费一并支付。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由运营方向后勤管理处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求组织招标确定的修缮服务单位与运营方比价确定实施单位。后勤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工程监管及竣工验收,费用单项列支或随物业费支付。

第十五条 小型修缮由运营方向后勤管理处书面申请,由科教园区管理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共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制定修缮方案,经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审议签批后实施,采用比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后勤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工程监管及竣工验收,费用单项列支或随物业费支付。

第十六条 专项修缮改造由运营方向后勤管理处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管理。

第十七条 校区报修与受理处置流程依照附件1执行;专项修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规程依照附件2执行。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制定并落实廉政工作措施,定期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将廉洁纪律及规定明确告知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洁承诺书,接受承包商服务商监督。

第十九条 修缮管理工作流程、审批程序、招标结果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监督,并主动接受学校纪委机关、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运营方等举证,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合同或者退出学校市场的处理。

(一)施工质量、供货质量、服务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以及返修、保修或更换不及时的。

(二)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

(三)未能有效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条款或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的。

(四)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

(五)未能落实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影响校园和城市环境、师生投诉未整改的或屡犯的;野蛮施工,给学校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不能满足服务时效、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以及延误工期的;不能按时提报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的。

(七)未履行廉洁承诺,违反廉洁纪律的。

(八)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烟台大学基础设施修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报修与受理处置流程

2.专项修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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