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烟台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3〕1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畴涵盖学校所有学生食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校长负责制。学生食堂应切实落实生产、消防等安全责任制,并配备日常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伙食工作的领导机构。校长任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校工会、校团委、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校研究生会、校学生会执行主席为成员,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食堂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协调会、座谈会,如遇突发紧急事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二)统筹规划并深入研究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为学校的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三)加大对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加工操作、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全要素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力度;
(四)引领并发挥食堂的“三全育人”阵地作用,强化针对学生在粮食节约、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食堂开放日”活动,使师生深入了解食堂的运营状况和安全举措;
(五)指导宣传部门发布关于餐饮工作的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网络舆情防控等工作;
(六)圆满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堂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执行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职责,对食堂的经营、管理、伙食结构予以监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并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依据《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组织并参与食堂的成本核算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定期进行食堂营业款结算,食堂大宗物资采购款项的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 各食堂成立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对各自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宿舍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并及时报告食堂食品安全动态。各食堂负责人是食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食堂安全承担全部责任。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学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食堂结余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市场食材价格波动。平抑基金年初余额不低于上年度全日制在校生学费收入的1%,年初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提补足。大宗食材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可使用平抑基金稳定基本大伙饭菜价格。
第九条 学校食堂设置民族风味窗口(餐厅)。依据相关政策,为民族风味窗口(餐厅)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各食堂在经营管理方面需服从学校的整体大局需求,在特殊时期(如重大活动、社会重大事件等情形下)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执行,在日常管理中要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寒暑假期间的供餐工作,各食堂需服从学校的统一部署与安排。各食堂在经营活动中应秉持平等竞争原则,严禁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采购。食堂的大宗物资由学校集中统一采购。所有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均应依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学校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食堂的成本核算。学校非自营食堂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学校自营食堂依照鲁教财发〔2023〕1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食堂的装修、改造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食堂内外结构,改造方案须经属地监管部门、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学校批准方可实施。未经学校同意,各食堂不得转租、转让或和第三方合作经营食堂,否则学校有权利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召开的有关饮食工作会议或培训,食堂负责人应按时参加。
第十五条 食堂售餐时应依照学校规定的收款方式收款,特殊情况须经后勤管理处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 各食堂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四章 检查和评定
第十七条 食堂的检查类别涵盖日检、周检、月检和抽检,必要时会依据实际情形开展专项检查。
(一)食堂的日检工作由食堂负责人牵头组织食品安全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二)食堂的周检由食堂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统筹组织,重点针对日常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实施专项检查,同时对整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三)食堂的月检和抽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针对日常管理中呈现的问题展开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并详实填写检查记录,构建整改档案。
(四)食堂的消防安全检查、宿舍安全检查与食堂的食品安全检查需同步推进。
(五)学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食堂未依法依规运营、管理、操作等情况,食堂需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具体依照《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食堂监督检查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组织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围绕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卫生、饭菜价格、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结果作为食堂履约能力评定的关键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烟台大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