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官网   |
官方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规章制度

烟台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12-05
  •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规范水电暖供应与使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电、暖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暖资源的校内、校外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 校园范围内的水、电、暖系统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供应、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暖主管部门,下设的能源管理服务中心为水电暖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暖资源的权力,有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和按时缴纳水、电、暖费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任何破坏水电暖设施及浪费水电暖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建立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各用户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水、电、暖资源管理职能,负责全校水电暖系统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用户入网审批、监督考核制度建设等宏观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水电暖的安全正常供应和发展需求。负责协调水电暖管理方面的各种关系,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实施国家有关水电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暖管理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制定学校水电暖管理制度。

(二)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部门开展水电暖业务联系。

(三)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暖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参与学校水电暖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用户水电暖资源使用申请的审批和节能设备、节能新技术的推广。

(六)负责学校所属水电暖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立项、起草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

(七)负责对用户用电安全、节水、节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奖惩。

(八)负责学校水电暖管网图纸、建筑物水电暖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更新工作。

(九)负责学校水电暖管理部门与用户之间的协调及内部考核。

第八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是具体实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对外结算表至校园内用户结算表(或管理责任分界点)范围内的水电暖设施和公共管网(线)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建立水、电、暖供应设施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按照制度规定做好10KV变电室、配电室、换热站、泵房、水电暖公共管网(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三)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各工种人员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职工定期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四)负责全校各用户水、电、暖资源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各用户水、电、暖资源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校各用户使用水、电、暖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暖资源使用数量及费用支出的统计、分析报表。

(六)受理并实施经审批的各用户使用水、电、暖资源的申请事项。

(七)做好水电暖供应突发性故障的抢修与处理工作。

(八)做好学校节水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参与校内水、电、暖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核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用户是学校水、电、暖资源的使用方和受益方,学校按照用户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各类用户执行相应的管理和收费政策。

(1)办公、教学、科研用户:指校园内有烟台大学负担费用的单位;

(2)居民用户:在校内居民住宅。

(3)学生用户:超指标用水用电学生宿舍。

(4)商业经营性用户:指校内按企业模式运行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网点、各施工企业等。

第十条 用户结算表(或管理责任分界点)至用户端的水电暖设施和管网(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由用户负责,用户的主要职责如下:

(1)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负责自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2)配合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做好自身水、电、暖资源使用数据的统计工作,按时缴纳水、电、暖资源使用费;

(3)不擅自增加水、电、暖资源使用负荷;

(4)不擅自改变水、电、暖资源使用用途;

(5)不擅自对水、电、暖供应、计量设施进行改动;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编制校园范围内的水电暖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水电暖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室外布置的各种管线,其位置与走向必须符合统一规划。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系统。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时,在项目规划阶段,建设主管单位应将水电暖设计方案同后勤管理处会商。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水电暖设施现状,负责组织论证和编制水电暖系统扩容和改造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水电暖系统扩容和改造项目,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水电暖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并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设施移交和系统并网。

第十三条 与水电暖安装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备设施和施工工艺要尽可能采用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十四条 与水电暖安装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参与水电暖的图纸会审。需要在现有的设施上并网时,必须通知后勤管理处配合安装。计量表的安装方案以及计量表的选型必须在设计或采购前报后勤管理处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移交时,必须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及计量表的技术参数,以便建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进驻学校校园施工现场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使用申请(详见附表一),经审查批准后,签订施工用水用电协议书,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监督施工单位安装合格的水电计量表后,方可正式供水供电。凡未经申请批准,未签订水电使用协议书的,不予供电供水。

第四章  使用、停用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首次建成投入使用的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公寓、教师公寓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提出水、电、暖使用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户名称、使用地点、用电功率(供电线路敷设方式、电压等级及线径)、用水量(供水管径)、采暖面积(供暖管道管径)等情况,并提供新建建筑物室外配套的规范管线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首次开通使用水、电、暖资源的职工用户,由本人携带房产管理办公室有关证明到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开通手续(详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首次需要使用校内水、电、暖资源的商业用户,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户名称(有工商、税务登记证的附复印件)、使用地点、用电功率、用水量、采暖面积、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时提供使用地点建筑物内规范的管线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用户的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安全运行和不影响其他用户的前提下,进行计量设施及管线的安装。

第二十条 停止使用水、电资源的用户,需到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结清水电费,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对水、电计量设施进行封存或拆除。需关停暖气、关停之后再恢复暖气供应的用户,应于每年4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提出暖气关停(恢复)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实施。供暖期间不受理暖气关停及恢复申请。申请关停(恢复)暖气所需的材料和人工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维护管理与供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水电暖设施维护管理范围分界点划分原则。

供水、供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按以下分界点划分:有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分界点,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管网(线)归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维护,计量表(不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无计量表的,供水以室外入户第一个阀门井为分界点,供电以入户第一个开关为分界点,阀门井和开关前(含阀门井和开关)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管网(线)归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维护,阀门井和开关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供暖设施管理、维护范围按以下分界点划分:有计量表的,以计量表前关断阀门为分界点,计量表前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管网(线)归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维护,计量表(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无计量表的,按建筑面积收费,所有供热设施均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检查、维修主干网管线设备,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暖设施进行必要的巡视、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严禁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对水、电、暖设施设备进行大修、中修、小修和经常性保养,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要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检查和整修,保证水、电、暖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制定水电暖安全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必须保证水电暖连续供应。计划内停水、停电、停暖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发布通知并告知相关用户;系统设备设施突发故障或遇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正常供应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通知,同时组织抢修。如遇重大安全隐患,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

第二十五条 除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暖。在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或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事件时,相关用户可以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进行停水、停电、停暖应急处置,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停暖范围,并立即通知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停水、停电、停暖作业的,应在施工前一天到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写出书面申请,写清时间、地点等),经同意后实施。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带水、带电、通暖作业造成的断水、电、停暖和相关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由违反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校外转供水、电、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审批。获准转供的校外用户,须将需求容量、负载、使用性质、地点等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签定《水电暖资源供用管理协议》后,方可入网接火碰头

第二十八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暖供应设施设备,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和增加负载容量时,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或增容的,责令恢复原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停止水电暖的供应

第二十九条 无论公用房屋还是住宅,在装修时不得私自改动、移动水电暖设施,不得改变其原状,确因工作、生活需要改动移动的,应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样,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停止水电暖的供应由此造成的停水断电或发生其他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和事后的修理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电暖管网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暖管道井盖,利用管线支架悬挂物品;禁止在供电、供水、供暖管线设备上私拉乱接或利用设备阀门等使用采暖热水,违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水、电、暖管线附近进行作业时,如对水、电、暖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须事先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申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网和检查井上私设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填埋、掩盖管道检查井口。否则,按损坏公共设施论处,责令恢复,追究其主管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新建及整体维修的供暖系统,若住户在保修期内不进行供暖调试及使用,保修期满后出现暖气不热,管道、暖气片、阀门漏水等问题,责任及维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及实验设备等大功率电器(2KW以上),必须书面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经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装机条件,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增加大功率用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除应全额赔付损失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学服务临时用水用电,使用方须事先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申报负荷及使用地点和时间,经核准后,按指定位置对接取用,商业行为需按核定用量事先交纳水电费。

第六章  计量与收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供水供电供暖系统中,除由学校负担费用的教学、科研、办公等用户外,其余用户均为有偿使用校内水、电、暖资源用户(简称有偿使用用户),必须按照使用性质、实际使用数量及相应收费价格向学校缴纳水电暖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水电暖资源的计量、收费及缴费工作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收缴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实际使用数量和物价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及相关合同,代表学校向水电暖市政供应单位缴纳水电暖费。

第三十九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实际使用数量和规定价格及相关协议,代表学校向校园内用户收取水电暖资源使用费,收取的水、电、暖资源使用费全部上缴学校专用账户。

第四十条  社区服务中心用水用电坚持“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学生用水用电指标统一管理,超支部分向学生收取,对超指标用水用电的学生宿舍不加价收费。

第四十一条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有偿使用用户的收费标准。

(一)居民(学生)水电暖价执行国家和烟台市统一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暖收取。

(二)商业经营性用户水电资源使用费单价在参照执行国家和烟台市指导价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线路损耗、资源占用、运行维护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由学校根据用户性质确定供用协议价格。

(三)商业经营性用户采暖价格执行国家和烟台市相关规定,统一按建筑面积收采暖费。

(四)商业经营性用户水电结算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承担材料费和人工费,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安装和验收。

第四十二条  水电用户均安装水电表,按规定单价和实际使用量结算费用;具备按热量表的采暖用户,按热量表计费缴费,不具备按热量表的采暖用户,按建筑面积计费缴费。

第四十三条  用户水电暖结算计量装置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拆除、破坏水电暖结算计量装置。

第四十四条 用户对其使用的水电暖结算计量装置负有看护和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计量装置失准、毁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计量装置无法计量的,其用量参照该用户上一使用周期的最大值或理论计算的最高值计量费用。

第四十五条 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包括:计量表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管线连接等。

第四十六条 计量设施的计量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户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校验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校验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暖费。在申请验表期间,用户需按期交纳水电暖费。

第四十七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抄表收费台账,严格执行核算、报表制度,按照规格周期抄表和验表,及时将缴费通知单送达用户,促缴水电暖费。

第四十八条 对于无法进入或不让进入户内查水表的住宅用户,将按照每月15吨的估算用量预扣费,后期查表确定实际用量后,根据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方式结清水费。

第四十九条 水电暖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收取用户的水电暖费和计量装置费必须以工资代扣、刷卡、转账形式上缴学校专用账户,不得收取现金。

第五十条 用户应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暖资源使用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使用费的3‰加收滞纳金,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日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第五十一条 对逾期30日不缴纳水、电、暖资源使用费及滞纳金的用户,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可按规定程序,予以停止供应水、电、暖资源;恢复水、电、暖资源供应前须结清全部费用(包括停止和恢复费用)。

第五十二条 计量与收费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按章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乱收费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且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节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节水管理,加强节能节水宣传教育,采取有效节能节水措施,合理使用水、电、空调、电梯及大功率设备,积极开展水电等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产品。

第五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五十五条 各用户是节水节能监管责任人,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节水节能和能源管理责任人,将节约型校园建设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管(线)甚至窃水窃电窃暖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五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等逐步实施水电量化指标管理,学校研究制定各二级单位的水电用量指标,对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八章  稽查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由后勤管理处质量管理科和能源管理中心成立水电暖稽查小组,开展日常水电暖稽查工作。水电暖稽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水电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地做好水电暖稽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水电暖稽查人员负责对水电暖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九条  水电暖稽查发现的违章行为由能源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查处意见,报后勤管理处批准,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根据水电暖稽查情况,能源管理中心可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整改的,能源管理中心报请后勤管理处批准,停止其水电暖供应。

第九章  违规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以下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暖管线上擅自接水接电接暖。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破坏,伪造或启动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暖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暖;

(四)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窃暖。

(五)其它违法违规使用水电暖资源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用户,除停止水电暖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水电暖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擅自安装换热设施、从热网排放热水的,限期整改,并按换热设施的最高取热量和排放水量计算,以不少于4个月(每日按24小时)核算追缴热费。

第六十四条 擅自迁移、更动计量装置及封印,居民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其他用户每次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因违规用水用电用暖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违规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规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水电暖管理、稽查、抄表及运行维护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政府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烟大校发〔2014〕47号)同时废止。


烟台大学后勤管理处 地址: 中国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邮编: 264005

Copyright©2023 烟台大学后勤管理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