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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烟台大学基础设施修缮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26-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础设施修缮管理,增强修缮工程的计划性,强化预算的执行力,确保修缮质量,提高修缮效率与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学习生活正常秩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针对学校主校区及南校区内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质保期的校园基础设施以及校园绿化、环境设施、家具等,开展以修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为目的的维修、维护、抢修、改造及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三条 修缮项目分为零星维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专项修缮改造工程、抢修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在2万元(人民币,下同)(不含)以下的修缮项目;

(二)小型修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项目;

(三)专项修缮改造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

(四)抢修工程是指保障性基础设施和设备损坏或突发故障,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涉及房屋和师生安全,必须在短时间内进行修缮的工程项目;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根据抢修的紧急性、专业性分为一般性抢修工程和紧急性抢修工程。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后勤管理处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

(二)学校年度招标确定的修缮服务单位;

(三)按程序比价确定的服务单位;

(四)专项修缮改造项目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基础设施修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依据修缮工程的专业特性,分工负责校内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论证、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质保期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单位的招标采购;同时负责拆除资产的处置、竣工项目固定资产入库入账工作,参与项目论证立项。审计处负责预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审计,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核拨、工程款项支付,参与项目论证立项。法律事务部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和年度预算管理,未经立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基础设施进行修缮改造。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经费所属部门按程序在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原则上无预算不得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按相关审批程序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年度预算由项目所属主管部门编制。学生公寓内修缮项目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安防、消防、交通技术设施修缮项目主管部门为保卫处;实验室内部改造及实验设备修缮主管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设施设备修缮项目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弱电、弱电智能化、信息化相关修缮项目主管部门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公共建筑房屋公用部分(屋面、外墙、门窗、灯、公共走廊及走廊内上下水管道、电等)及公共设施水电暖、场馆、公共教室、卫生间、道路、校园绿化等修缮项目主管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各单位内部改造由经费所属单位负责立项与实施。修缮项目如需改变消防、网络、水电暖等公共设施原状,需向相应主管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年度预算立项管理

(一)零星维修工程及小型修缮工程预算,由经费所属部门申报,学校批复后进行管理和使用,后勤管理处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管。

(二)专项修缮改造工程原则上按年度实行计划立项和预算管理。每年按学校预算编制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及专家论证意见,提报《烟台大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修缮方案和概算,按照轻重缓急对各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排序,形成年度修缮计划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三)一般性抢修工程根据历年类似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及实施情况,由后勤管理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研究批复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紧急性抢修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通过招标采购绿色通道快速组织实施与结算。

第十一条 专项修缮改造工程预算应包含暂列金、设计、咨询、监理、审计等费用,额度按照工程费的9%-12%计取。

第十二条 所有修缮工程,不允许拆改房屋原有的承重结构、功能布局,不允许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风貌,因使用需要必须改动的,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经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方可申报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报修方式:线上报修:通过“烟大后勤一键报修”微信小程序填写报修信息;线下报修:前往各单体楼值班室登记,或拨打24小时服务电话:0535-6902659。维修结束后,报修单位或个人需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并通过热线或报修系统反馈意见和评价。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及一般性抢修工程的启动审批流程:后勤管理处或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受理后,费用在5000元(不含)以下时,执行部门可直接组织实施;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时,报处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时,经处级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超过5万元(含)的一般性抢修工程,经处级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讨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原则上为学校年度招标确定的修缮服务单位。以上工程均需在实施前到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修缮工程原则上在学校年度招标确定的修缮服务单位范围内选择实施主体。使用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施工工艺要求,通过招标程序选定具备合格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施工单位,签订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项目完成后根据学校审计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零星维修工程由申请单位填写零星维修项目备案表(附件1)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单位的小型修缮工程由申请单位填写小型修缮项目申请表(附件2),报后勤管理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修缮改造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管理。项目管理单位提交设计图纸、招标控制价及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的须经审计处审核),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项目完成后根据学校审计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特定专项修缮改造工程原则上由学校研究确定相关部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管理单位按照烟台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流程,经会审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管理单位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工前,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办理开工手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提交材料计划表和施工进度表。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先制作样板,验收确认后再全面展开施工。

(二)对进场材料依据设计要求、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必要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三)落实施工质量检查和控制责任,分项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责令返工或停工,对于重大工程隐患和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或造价咨询)、施工单位根据业务范围及审批流程对工作联系单、变更会商、签证定价单进行签字确认。超出项目招标内容和变更的项目,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工程量,据实根据权限划分办理联签和审批手续。

(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管理责任,项目实施中如出现质量缺陷、偏差、事故,依规依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纠偏、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或项目实施需要,产生变更签证,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变更签证建议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修缮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件3)、修缮工程签证审批单(附件4),项目变更签证总额度不超过第二十条规定,单项签证额度达到相应标准,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或增减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组成员现场勘察确认,并办理联签手续后组织实施。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额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组成员进行系统论证或现场勘察确认,经项目管理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确认,并办理联签手续后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组成员进行系统论证或现场勘察确认,经项目管理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以下程序实施:增减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增减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完毕后,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对漏项、不合格及遗留问题限期整改解决。经整改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并签署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校内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部门或聘请相关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项目验收。涉及固定资产的须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移交与保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应做好与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的交接工作。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保修期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5个工作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如不合格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结算资料合格并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将项目的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项支付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年度预算项目的结算管理。年内竣工的年度预算项目,要求在财务年度内完成支付,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支付或者跨年度竣工项目按照财务要求及时进行结转。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保。对质保期内的存在的质量问题和缺陷,按合同保修条款或保修合同执行。施工单位未及时保修,项目管理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质保金支付。保修期满,经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填写《质保金支付申请单》,按照申领手续和财务管理规定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归档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施设备修缮信息、论证报告、立项审批表、招投标资料、影像资料、竣工资料、监理资料、审计资料等按学校档案要求汇编成册,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制定并落实廉政工作措施,定期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将廉洁纪律及规定明确告知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洁承诺书,接受承包商服务商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修缮工作流程、审批程序、招标结果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并主动邀请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监督。项目实施过程接受学校纪委机关、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需要的资料,接受并配合学校督察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监理等工程服务商的监管,在校内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管理单位等举证,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合同或者退出学校市场的处理。

(一)施工质量、供货质量、服务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以及返修、保修或更换不及时的。

(二)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

(三)未能有效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条款或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的。

(四)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

(五)未能落实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影响校园和城市环境、师生投诉未整改的或屡犯的;野蛮施工,给学校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不能满足服务时效、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以及延误工期的;不能按时提报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的。

(七)未履行廉洁承诺,违反廉洁纪律的。

(八)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八角湾校区基础设施修缮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大学xxx单位零星维修项目备案表

2.烟台大学xxx单位小型修缮项目申请表

3.烟台大学修缮工程变更审批单

4.烟台大学修缮工程签证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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