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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职工生活区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21日 19:28  点击:[]

2014-12-21  07:04

 

烟台大学教职工生活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生活区的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舒适、优美、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烟台大学教职工生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大学校本部、学府小区等学校教职工生活区。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校内居住、生活的非我校人员或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生活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生活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教职工生活品质,创建整洁优雅、安全文明的生活秩序,有效杜绝有损教职工生活区管理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作为我校教职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面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并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违章搭建的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生活区的公共场地是学校公共财产,未经学校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改变场地功能和违章搭建任何设施。违章搭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学校有关业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的临时建筑等。凡属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章搭建:

1.未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施工的;

2.未按规划法批准或超过规划范围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和用途等建筑工程的;

3.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4.在房屋周围、房顶、阳台、庭院、楼梯间、公共走廊、公共设施部位等处搭设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侵占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5.临时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第六条  校本部除新建的高层住宅以外,其他住宅楼一楼用户按照当时学校的许可,可以有一个小护院,但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整齐划一(一栋楼同样长、宽、高,颜色相同)。护院内的土地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拥有护院的住户可以在自己的护院内种植低矮植被或进行硬化等改造,但不得在护院内搭建任何设施。护院外的公共场地任何人无权占用,否则将按照有关条款采取管理措施。

第七条  虽不属于违章搭建,但被认定为占用公共场地的行为,如在公共场地、楼道、消防通道等私自设立广告牌、摆设摊点、堆放物品,一律按照违章搭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装修施工的管理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单位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前,应与学校相关部门签订装修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装修户应把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由学校统一清运。未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装修垃圾由装修户自己负责及时清运或雇用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公司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长期堆放,否则应认定为随意堆放装修垃圾,按照有关条款采取管理措施。

第九条  装修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施工时间应控制在上午7:30—12:00,下午14:00—18:00。如在此时间以外施工受到投诉的,学校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装修押金。

第十条  装修不得超出建筑物主体轮廓或者学校规定的范围外探、外包,否则视为占用公共场地或公共空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及柱、梁、墙等内部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占用、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规定者,按照有关条款采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要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用电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如因施工不当发生事故,房屋所有权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绿地植被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园林绿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不得随意在园林绿地中破土、堆物、种植、焚烧物品、随意破坏绿地植被和设施等。因公务需要必须提前向学校管理部门申报,并交纳押金。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种、采穗、修剪、挖掘树木、花草,禁止攀摘花草、砍伐树木、打鸟等行为。

第十四条  捐种的名木、名花、珍贵树种等经校园绿化卫生服务中心批准后可以在规划的指定地点种植,由学校统一管理;捐赠的纪念性石、柱和设施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划指定地点设置,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一切车辆在草坪上行驶、停放,禁止在草坪中进行各种球类活动或穿行,不得利用校内植物直接或间接晾晒衣物。

第五章  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生活区的卫生由学校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区的卫生费、物业费收取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网点卫生实行门前包干责任制,负责包干区域内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营业网点的垃圾应按规定集中堆入垃圾箱内并视营业面积大小按规定每月缴纳垃圾清运费。

第六章  营业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住宅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非教职工住宅并经学校许可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照章管理,并交纳规定的费用。不得在教职工生活区内组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禁止在教职工生活区内公共场地设立广告牌,禁止在楼体上悬挂条幅、广告等标识,张贴广告和宣传单等。未经学校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有关条款采取管理措施;虽经学校批准但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的,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直至停业,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经营者要在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进行营业活动,不得在规定的场地外擅自搭棚、经营或堆物,否则视为占用公共场地,按照有关条款采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教职工生活区进行卡拉ok、歌厅、烧烤等经营。经营场所不得开放音响、扩音器等设备,否则按照有关条款采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对自己的住房进行出租的,需要到房管部门备案。房屋租赁者如非本校职工,还需到学校保卫部门备案。房屋租赁者在使用房屋时不得损害和干扰其他教职工的利益,不得在租赁的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按照有关条款采取管理措施,追究房屋出租者和租赁者的违章责任。

第七章  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章行为的管理机构

违章行为实行教职工代表裁定和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教职工生活区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从现任“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三条  违章行为的认定

各类违章行为由委员会进行认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每次参加人员采取选任制,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开会研究后,从现任“双代会”代表中确定每次参会人选,人数为9至11人。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法律事务部、房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在每次会议上对教职工的投诉或者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委员会采取现场查看、调查、观看图片或录像等方式,过半数成员认为属于违章行为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参与表决,不计入表决基数),即可提出处罚建议,进行违章处理。委员会在提出处罚建议时,本办法中已经明确的,如场地占用费数额或者某些类别的赔偿金数额等,按照本办法进行确定;本办法中没有明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委员会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违章行为的公示和告知

违章行为通过委员会认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形成“告知书”。违章行为由单位实施的,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将“告知书”送达单位;违章行为由个人实施的,由违章行为人所在单位将“告知书”送达本人。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应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章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章行为的处理程序

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在告知期内未能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的,学校将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下达“处理通知书”、责令纠正违章行为、按月(或按次)收取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场地占用费、赔偿金或管理费等。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场地占用费、赔偿金或管理费等交至财务处。逾期不交者,由财务处根据数额按月(次)从违章行为单位的经费或违章行为人的工资中扣除,直至该违章单位或行为人纠正违章时止,已扣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同时,学校将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对违章行为单位负责人或违章行为人做出党政纪或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全校通报。

如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是租赁、承包、借用我校职工住房的非我校单位或人员,其违规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如因房屋所有人出国出境等原因导致场地占用费、赔偿金或管理费等无法从其工资中扣除的,学校将在处理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章使用的房屋进行停水停电处理,直至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纠正违章行为,并将之前未缴纳的和处理期间产生的土地占用费、赔偿金或管理费等上缴为止。

如租赁、承包、借用我校网点房经营的非我校单位或人员违章拒不缴纳场地占用费、赔偿金或管理费等费用的,学校将在处理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租赁的网点房进行停水停电处理,直至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纠正违章行为,并将之前拒缴的和处罚期间产生的土地占用费、赔偿金或管理费等上缴以后为止。

对各类违章行为收取的款项全部用于教职工生活区的建设,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违章行为的处理标准

(一)经认定属于违章搭建行为的,视情节按每月2000至5000元收取土地、空间占用费,并处停水停电,直至违章行为得以纠正。

(二)经认定属于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的,与学校物业管理机构签订有装修合同的,按照装修合同采取管理措施;合同不明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按每月1000至2000元收取装修损失赔偿,并处停水停电,直至违章行为得以纠正。

(三)责令对破坏绿地、树木、花草和设施的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进行损失赔偿,赔偿费为每月或每次100至500元,赔偿直至违章行为得以纠正为止。

(四)随意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装修垃圾,经劝阻不听的,对单位每次收取5000元的管理费,对个人每次收取100至200元的管理费。拥有护院的住户在护院内放置垃圾、污物和其他散发刺鼻气味的物品,绿化时使用有机肥的,未在责令整改期整改或未达整改要求的,每月处以100至500元的环境治理费,直至违章行为得以纠正。

(五)不遵守经营网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经劝阻不加以整改的,视经营面积每次收取100至500元卫生清扫费。经营网点应按时交纳垃圾清运费,不缴纳的每月按应缴纳垃圾清运费的十倍收取管理费并处停水停电,直至主动缴纳垃圾清运费止。任何个人或单位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和其他污物,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每次按每平方米500元收取环境污染费(污物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六)教职工生活区房屋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强行从事经营活动,不听从管理或加以整改的,每月收取2000元以上的管理费,并处停水停电,直至该行为得到纠正;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经营用途或范围的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处理直至停业,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七)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非法占用公共场地,经劝阻不进行整改的,每月收取土地、空间占用费2000至5000元,并处停水停电,直至违章行为得到纠正。

(八)在生活区经营卡拉OK、歌厅、烧烤等,或在经营场所开放音响、扩音器等设备,扰乱教职工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加以整改的,每天收取100元到500元的环境污染费,并处停水停电,直至违章行为停止。

第二十七条  违章行为的申诉

如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60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此期间对违章行为单位或行为人的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双代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双代会”授权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最后更新于: 2014-12-21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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